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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4年7月23日汕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1日汕尾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29日汕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举行会议时,应事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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