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如何理解《
电信条例》第
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通信公司设置基站时,只要在建站前15天,在物业相关区域公示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即可认定通信公司履行了《
电信条例》第
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
48、设立基站的行为应否支持。通信公司具有所有权或承租权的房屋,通信公司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只要通信公司的基站依法设立,即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了无线电台执照、《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通信公司设立基站的行为应予支持。
49、通信公司可否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设置天线。通信公司虽然占用了物业的共用部位,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架设天线,但其架设的天线是屋内基站设备的附属部分,且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通信公司架设天线的行为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小区业主应负容忍义务。但通信公司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天线设置使用费,即占用物业共有部分架设天线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应与产权人签订天线设置使用协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物业小区尚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通信公司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
八、其他问题
50、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诉讼中一般不要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特别程序予以认定。如当事人拒绝作精神鉴定且无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让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51、关于商场租赁经营纠纷的处理。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柜台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经营者未明示该柜台为租赁柜台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场经营者赔偿,但商场经营者申请追加柜台承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52、关于补充性诉讼请求的处理。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53、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一般仅及于判决主文,即以诉讼上的请求为内容作出的判决事项,判决主文之外即关于诉讼上的请求之外的判断不产生既判力。故法院作出的判断,如果是属于查明事实部分或者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但是,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该争点作出的判断,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