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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42、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既是土地所有权的对价,按照《物权法》又包含了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实现机制目前尚不明确。故“分不分”、“分多少”目前暂不宜受理。关于“分给谁”的问题,只要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使未实际分到承包地,仍应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4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中既不能以签订合同的户主为当事人,也不能以该户所有的家庭成员为当事人,应当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当事人,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户主为诉讼代表人。

  44、土地、林地界畔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承包的土地、林地界畔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渠道处理。

  45、“家嫁女”(或入赘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农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1)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贫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嫁出后,因为离婚,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七、关于通信基站纠纷的处理

  46、法律适用。目前,有多部法律对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作出规范。《电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电信条例》第4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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