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抢救一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存。通过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和科学论证,抢救一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反映抢救项目基本面貌的档案和数据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1、抓紧抓好重点项目以及已评定保护名录实行分级建档,市级名录由市建档,县级由县建档,并逐级落实保护措施。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整理建档工作,并将已收集整理的资料转人数据库。
2、2008年前,完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同时注重收集民间美术、工艺及民俗实物,立卡建档,在普查的基础上完成文字记录、图像、声像资料的整理、录音和拍摄工作,按统一质量要求完成所有资料的数字化制作转化及入库工作。
3、建立濒危项目和民间艺人扶助金,对濒危的(可能失传的)民间艺术项目和民间艺人进行抢救性保护和记录,并制作专题片。
4、建成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及网站。2013年,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市建库联网。
(二)确立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人(单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不断增强其生命力。通过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中发展,并争取建立国家级传承基地。
1、建立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和分级保护标准。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品种、不同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民间艺术之乡(村)分档次、分级别予以命名保护。
2、评审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编制“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市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布。逐年推荐一些项目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3、命名表彰汕尾市民间艺术家和优秀民间艺术工作者。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确定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艺人、单位,给予命名为“汕尾市民间艺术家”,“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市级保护单位”,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使之后继有人。
(三)创建一批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形成广泛的民间艺术群众基础。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继续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到2013年,创建具有汕尾地方文化品牌的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