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汕府[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发展规划》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汕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发展规划(2008-2013年)
为了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打造文化品牌,推进我市文化大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粤府[2005]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挖掘我市丰厚的历史底蕴,梳理汕尾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脉络,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全局观念,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相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