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95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结合我市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请示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纳税人综合征收率问题
自2007年6月1日起,全市道路运输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按以下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
沈阳市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表(%)
综合征收率
| 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附征)
| 教育费附加
|
6.6
| 3
| 0.21
| 3.3
| 0.09
|
对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存在地区差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各局依据正常程序办理退税。
二、关于增设代开票征收窗口问题
为了解决单车核定、单车开票后代开票工作量成倍增长,纳税人月底集中开票,导致代开票窗口压力过大的问题,经与养路费征稽部门协商确定如下:
(一)各分局应积极主动同养路费征稽部门协商,由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场地,增加代开发票窗口。采取固定窗口与临时窗口相结合的方式,将现有的两台(套)税控器具系统,增设至四台(套)。
(二)根据代开票工作量,各局设置的窗口要延时服务、建立加班加点制度,必须千方百计地为广大代开票纳税人服务,必须做到当月的发票当月全部开具,不得出现当月开不完的情况发生。
(三)各局设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宣传和人流疏导工作。各局可根据企业结算情况,协调较大用票单位的货款结算期,分散开票时间,防止开票集中。
三、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结算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