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市科技局、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五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市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指导,积极承担科普项目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基地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科协的工作联系,紧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声像等资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通过科技计划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范围包括:科普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资金匹配,开展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培训以及重大科普活动等。
第十八条 市科协根据科普基地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工作,并向科普基地提供科普图书、光盘、挂图等科普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辽宁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科协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