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五)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3)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政策体改处。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

  第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发文命名为“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科普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