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2007]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创办科普事业,加强科普阵地建设,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和动植物园区;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
(四)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