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对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含纳入达标辅导期管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即以2005年为基数,自2006年起连续5年,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基数的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全额补贴,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匹配,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对产业带内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当年为基数,自下一年起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辅导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政策。

  3.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性补贴认定

  (1)企业申报

  市科技局每年下发政策性补贴认定通知后,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

  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基期和报告期所得税年终汇算申报表、税票、申报补贴年度审计报告、无欠保证明等。

  (2)各区、县(市)认定

  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①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认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含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按企业所得税征收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同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

  ②各区、县(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核定上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补贴基期和申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的全口径企业所得税,同时认定企业有无历史欠税情况,并报同级科技部门。

  ③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有无历史欠税、欠保情况,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核定税额,计算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并报同级科技部门。

  ④各区、县(市)科技部门汇总国税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情况,并与企业申报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科技局。

  (3)市主管部门认定

  市科技局汇总各区、县(市)上报情况,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确认各区、县(市)审核结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4)资金审批及拨付

  市政府批准后,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财政补贴手续,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所属企业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到账票据,对区、县(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给予确认,并按1:1比例拨付市补贴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