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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依据《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根据《关于规划建设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会议纪要》(市长会议纪要[2007]33号)精神,每年从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带专项资金”),用于统筹安排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性补贴和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资助。

  二、产业带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产业带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和编制产业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带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筹集、拨付产业带专项资金,对产业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三、产业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包括两类:

  1.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性补贴,用于扶持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2.产业带内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用于支持产业带引进、开发建设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投融资机构项目等。

  四、关于落实产业带内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性补贴的实施办法

  1.为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设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标辅导期,将产业带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已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纳入达标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产业带内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沈阳市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沈科发[2007]29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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