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十)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县 (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适当补助。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十二)补助水平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相对应,分别为:400元档次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150元 (其中记个人账户120元);600元档次个人缴纳456元,政府补助180元 (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44元);800元档次个人缴纳632元,政府补助210元 (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68元)。政府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县市)各负担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提高补助水平。
(十三)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期间,政府补助中止。参保人恢复正常缴费的,政府补助随之恢复,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十四)省、县 (市)应将本级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费试点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
(十五)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储备金相结合的制度。
(十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包括: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各级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3利息及收益;4其他收入。
(十七)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本人养老,在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不得支取。
(十八)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助部分从个人缴费部分到账之日起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息。
(十九)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其中,4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0元,6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6元,8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42元。
(二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1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养老金支出;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3缴费超过15年增加的养老金支出;4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每季低于50元标准,按规定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
(二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由县 (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只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