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调处中心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8.人民法院邀请调处中心协助调解的,应当发出邀请函;委托调解的,应当发出委托函。
9.调处中心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人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0.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间为调处中心受托之日起15天。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次,但延长的调解期间不得超过7天。
委托调解的期间以及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人审限。
11.对委托调处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相关诉讼材料的复印件及时送交调处中心,并针对具体案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12.调处中心在受托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可就调解进展情况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
13.委托调解期间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在3天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的原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进行审理。
14.调处中心参与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调处中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
1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调处中心帮助送达的,调处中心应当配合。
二、依法处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16.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调解民事案件的,达成调解协议后,调处中心应当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经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参照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
17.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支持。
18.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