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补偿、 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分配方案的形成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九条规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因此在审查分配方案时,应审查该方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民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
第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在审查分配方案内容时,应以
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政策性规定的,或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应确认其无效。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此两项费用分配给全体村民的,未获得分配的村民要求分配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
如果仅征用部分村民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经过程序。决定将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重新调整的,被征地村民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集体经济组织如没有对被征地村民重新调整承包地,被征地村民有权要求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3、对名为借款实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理
近年来,我省出现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借款形式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给其认为应当参与分配的村民,双方无还本付息、还款期限等约定,而对有些,如“外嫁女”等则不予借款,其实质是限制或剥夺了某些村民的收益分配权。对于因集体经济组织不予“借款”而丧失收益分配权的村民要求参与分配的诉讼,应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按实际民事行为确定的
原则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