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法》、(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对村民因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村民因涉及征地行为及补偿标准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了规范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以合同为基础,没有合同的暂不受理。对于当事人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方案无效纠纷以及要求落实家庭承包政策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