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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确保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纳入本通知规定用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见附件二),不得再收取或分摊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6、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三年期满由你市另行报批。本通知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类型

商业

360

300

240

200

160

120

住宅

270

220

180

150

120

90

工业

176

146

117

88

73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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