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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容积率小于1.0的按实际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补退范围

  1、对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和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2、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建了教育设施的,按所缴配套费的20%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配套措施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取消。

  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4、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后,由你市价格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各项目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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