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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报纸等形式予以通报批评。

  市人民政府对考评不合格或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考评对象应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评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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