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
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梅州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7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现有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促进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粤府〔2006〕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及省政府在梅州召开的全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现场会的精神,为更好地组织实施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应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企业190家、生产能力297.36万吨。其中列入我市与省签订责任书的企业173家、生产能力293.79万吨(炼钢能力265.3万吨、炼铁能力28.49万吨),淘汰时间为:2008年淘汰炼钢能力181.3万吨、炼铁能力28.49万吨,2009年淘汰炼钢能力84万吨;未列入责任书的企业17家、生产能力3.57万吨(炼钢能力2.44万吨、炼铁能力1.13万吨),淘汰时间为:2008年淘汰炼钢能力2万吨、炼铁能力1.13万吨,2009年淘汰炼钢能力0.44万吨。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各方配合。由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
(二)加强监督,依法淘汰。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重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三)整体实施,稳步推进。坚持一手抓淘汰、一手抓稳定。在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中,妥善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