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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时办结制度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监系统工作作风, 提高质监系统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服务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应遵循便民、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及服务事项。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质量安全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检验检定检测、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质量安全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检验检定检测、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省局监察室报备,同时通过省局网站、触摸屏或专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五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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