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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八条 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勘察、设计或甲级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三)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承担或负责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企业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具有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管理的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考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业务开展的情况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名册及其注册执业证书、中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体系等有关制度性文件。
  第十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经考核通过的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增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

第三章 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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