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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条 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1、参加集资建房;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3、享受廉租房政策;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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