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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4、用地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供地、用地全程监管。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每季度要将供地情况(包括供地单位、价格、容积率、投资强度、开工时限等)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监管。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要建立用地跟踪管理台帐,随时了解每宗用地的建设进度和用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二)严格产业准入。鼓励投资我市建办高新科技、建材(鼓励类)、电力、海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医药、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家具、新材料、食品加工、五金机械、精细化工、轻工、汽车配件、仓储等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须严格把关,不许进入。
  1、鼓励发展和限制行业具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环境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意见》(阳发改〔2007〕3号)以及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设规范、协调、稳定的政策环境,是积极、有效地吸收外资,使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应切实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各县(市、区)制定的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和降低收费门槛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政策实施前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凡与上级的政策措施有冲突的,必须尽快清理废除。
  2、各县(市、区)可制定对引进的企业实行财政奖励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
  3、鼓励原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开发新的生产项目,并享受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市直或各县(市、区)原有的工业企业在本市之内流动进行重复建设,或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经营地、企业名称,或工业企业投资非生产性的项目,不给予享受市相关优惠政策。
  4、各县(市、区)与珠三角地区已签订协议(合同)并动工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优惠政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
  (四)做好行政服务工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1、完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诉中心建设。增加 “窗口”服务单位和服务项目,不断完善窗口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2、实行部门服务限时办理制。外来投资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相关部门要热情服务。属权限范围以内,且符合有关规定、资料齐全的,应随到随办,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或单位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两次犯同样错误给予行政处分,三次以上不得担任审批工作职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资料不齐全的,在受理时应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权限以外且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人实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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