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招商引资异地建设项目的招商方负责引进项目的联系、洽谈、签订合同至竣工投产为止。如仅为介绍或推荐,不得享受企业税收收入分成。
(七)招商引资利益共享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负责界定,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属市引进的项目落户于县(市、区),由市审核小组会同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共同界定企业的归属。属县(市、区)引进的异地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由招商方向市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市审核小组会同招商方和项目落户方政府共同界定企业归属,将企业归属名单报告市政府,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之间属于利益共享性质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以在考核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时,划分外资统计数。
四、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完善各项奖励措施,形成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具体按照《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阳江市促进县镇财政增收奖励办法(试行)》等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地招商引资具体奖励办法。
五、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管理工作
(一)加强用地管理。鼓励投资者节约集约用地,引进的项目征用土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用地标准。在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应按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要求节约集约用地,用地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用地应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实行供地量与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挂钩。
2、土地出让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投出让。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总体控制,分期提供土地的政策,防止圈地不建。
3、闲置土地管理。凡在各工业园区内购买土地,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东省《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建设周期长、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可提出申请延期。企业受让工业园区的土地后,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有违反,则收回土地,并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