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利益共享机制
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项目布点。打破市内行政区域界限,充分合理配置资源,做到全市招商引资“一盘棋”。各县(市、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可以在市的开发区或其他县(市、区)落户;市招商引资的项目,也可以根据需要落户各县(市、区),进行异地建设。企业所产生的各项税收按一定比例分成,做到利益共享。
(一)招商引资异地建设项目,其税收及带征的附加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利益共享原则由招商方和落户方实行分成。属市引进落户于县(市、区)的利益共享项目,大型企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市与各县(市、区)按6:4比例分成,其余项目市与各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县(市、区)引进落户市直和县(市、区)之间共享的项目,从引进项目之日起,企业实现的税收及附加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招商方和项目落户方按5:5的比例分成。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税分成比例另行研究确定。大型企业项目原则上是指内资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项目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项目,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
(二)除市引进落户于县(市、区)的大型企业项目另行确定征管权限归属外,其余招商引资异地建设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包括企业投产前、项目竣工前所产生的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或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统一缴入国库。按利益共享规定比例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进行分成(分成的税收收入不列入增收税收收入结算)。
(三)招商引资异地建设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按属地原则统计进落户方。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时,招商引资异地建设企业计入招商方的引进项目数,其合同外资金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现的产值由招商方和项目落户方按各占50%计算,以后增资数计入项目落户方。
(四)对招商引资异地建设企业的有关规费属市直部门收取的可享受市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异地建设企业的社会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统一管理。市直开发区收缴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为充分调动各镇(街道)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镇(街道)引进的项目,落户到该镇(街道)所属县(市、区)以外其他地方进行异地建设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招商的镇(街道)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按6:4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