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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阳江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市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组成鉴定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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