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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应缴款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缴款通知书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地税部门应当开设一个代征就业金过渡账户,每月6日前应将上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减缴申请,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用人单位;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用人单位;已经办理歇业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免缴申请。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对经多次追缴仍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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