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根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批复》(阳府办复〔20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本文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
第四条 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以劳动年审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同级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第七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