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农医办、各定点医疗机构、农医组要坚持“四公开、一公示”(权力与义务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用药公开、药品价格公开、补偿名单及金额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各级农医办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市农医办要不定期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违反《阳江市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的,将按方案中第九章奖惩措施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合作医疗汇报制度。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汇报工作。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市农医办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已领取补偿金的,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