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农村合作医疗证》。接诊医生负责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验证、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院管理、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以优质的服务留住病人、积极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可以送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动员和督促病人出院,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不得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标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八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医办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要是听取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合作医疗方案、预算、结算等。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由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领导、村领导、农民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合作医疗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村农医组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主要是听取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审查村级合作医疗情况,并及时向县(市、区)农医办反馈。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县(市、区)农医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印制在合作医疗证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农医办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市农医办汇报。
第三十二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威望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发给聘书,对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