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比例:镇卫生院50%;县(市、区)级医院40%;市级以上医院30%。
住院起付线: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医疗消费水平自定。
第十八条 补偿手续和程序
(一)门诊费用的支付。具体操作办法由卫生部门另行制订。
(二)住院费用的支付。住院病人的补偿费用由病人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住院发票,住院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还要住院病历复印件)拿到各镇农医办,在一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批准后由镇农医办开现金支票,农民拿支票到当地银行领取补偿金。
第十九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门诊费用。
(二)住院:在省出台《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出台前,按比例补偿住院所有医药费。
(三)计划内生育住院正常分娩(简称住院分娩)每例定额补偿100元。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管理,统一核算,总量控制,以收定支,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医办要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计划,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局审核后,由政府批准。年度终了,要及时编制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度结算,报财政局审核,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账户(人均10元),由各县(市、区)设立专户管理。家庭账户用于支付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超支不补,结余不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作为定点服务机构。按审批权限,各级农医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