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筹资办法: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组成。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把资金划拨入各县(市、区)财政局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农民缴纳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宣传发动,以户为单位,由镇农医办负责收取,收集的资金统一缴入各县(市、区)的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一)农民个人投入: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10元,随着经济的增长,适当予以调整提高。
(二)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家庭成员参合金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筹解决。
(四)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
(五)省财政每年都安排有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配
2007年起,农民个人投入10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5元,每个农民的合作医疗资金总筹资额为人均60元,具体分配:
1、门诊医疗基金:人均10元,用于门诊费用的补偿;
2、住院医疗基金:人均48元,用于大病重病住院医疗资金补偿。
3、风险基金:人均2元(按3%提取),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以及意外(如传染性疾病大流行)情况的应急,由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县(市、区)财政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补偿办法
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实行封顶、按比例补偿,每年各地合作医疗实际补助比例要达到30%以上。
1、门诊费用补偿:
门诊补偿只限于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每户年补偿最高限额为当年本户家庭账户资金总额(人均10元)。农民到镇以上医院看病凭医疗证可享受医院出台的优惠政策。
2、住院费用补偿:
补偿封顶线:2007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