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2日)废止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阳府办〔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突出大病重病住院审核报销、门诊适当报销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县(市、区)级统筹、适当补偿、公正公开、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以收定支、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农医办)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监测医疗费用;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等。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市、区)农医办)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制定合作医疗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对基金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使用,监测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对镇、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收集、管理、分析、使用及传递合作医疗信息;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