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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阳江地区半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中,年龄在0至14周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和街镇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街(镇)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社会福利院、民办福利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指导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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