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开创新精神,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阳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具有比较显著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
4、研究成果对阳江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得的奖项,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经费及奖金,由市财政局核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