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和商住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阳府〔2006〕46号)
江城区人民政府,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科学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工业发展,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和商住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业园区和商住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否则,不得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和商住用地在实施建设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要依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已批准的小区规划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地性质。
三、城市规划区的商业、居住用地及与工业项目配套的商业、居住等用地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阳府〔2002〕111号)及《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阳府〔2005〕55号)的有关要求,不得切块卖地,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项目建设必须进行环境评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办理了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确保建设的依法管理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服务和职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