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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体检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体检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7]63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更有效的发挥医保资金的作用,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体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人员可持IC卡,到市级统筹定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体检中心(站)进行体检。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现金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本着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体检服务,确保体检质量和水平。其收取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非参保人群的收费价格。

  三、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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