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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低保变更手续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居(村)委会应及时作出变更处理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县、区)民政局审批。终止享受低保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核销。
  (二)城乡居(村)民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转移手续,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要分级建立低保对象备案样表,按季上报,并收集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更新存档。
  第三十五条 对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低保对象应当按月(季)领取低保金。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没有到社会化发放的邮政储蓄所、银行、农信社等领取低保资金的,民政部门将作出暂停发放低保金的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对本县(市、区)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以及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情况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建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件和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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