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酬劳动,若其收入难以确定的,则按申请时劳动部门公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分别凭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书等有效证件,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第十七条 对在当地或外出打工的家庭人员,若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按所在务工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 长期(5年以上)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村)委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申请低保时按照居住地的低保标准核算。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户口在城镇,家庭其他成员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职工本人工资等收入除去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部分外,其余部分计入农村家庭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在当地农村申请低保救济。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与离、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高中以下学生一律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迁出本地的中专以上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的办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居。通过走访居(村)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跟踪消费。由居(村)委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则不给予救济。
第六章 低保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