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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九)企业因原始资料不齐全办不到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界定清楚又没有权属争议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直接向群众购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在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十)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通讯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验收、审计、公证等服务,按《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二)改革(改制)企业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用足用好有关政策,积极采用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打包出售等有效方式妥善处理好金融债务;各金融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互惠互利和发展的战略高度,妥善解决好企业长期欠债而又无法偿还的问题和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十三)企业改制进行产权转让后,原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受让单位(含企业破产处置资产和债权人通过法院依法拍卖国有企业资产的买主)必须按规定于产权移交后三个月内到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及资产过户手续,不得拖延不办,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理,须经市国企改革办公室批准,无故逾期者则取消享受企业改制的税、费减免等优惠待遇。
  (十四)企业改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如转让价低于基准价的,市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九、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用于统筹解决市直困难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使用。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1、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收入的资金(含企业专营权及无形资产);
  2、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回收的资金;
  3、转让、拍卖由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回收的资金(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改革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后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和偿还债务后结余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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