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有净资产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的改制企业,除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外,可按原企业补助的标准,以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办法,一次性支付15年(15个月)补助费给退休人员,其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八、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措施
(一)实行国企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哪个部门内部出现问题,就由哪个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因部门问题解决不了而影响整个改革进程的,将视其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改革的主体是企业,各企业原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要负责原管辖的企业改革工作,切实抓好原所属国有企业(包括脱钩的企业)改革转制方案的制定和审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财政拨给我市的企业改革资金要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解决改制企业安置职工。
(三)对改制企业以及运作不正常的企业,经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可缓交社保费滞纳金。
(四)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明晰的可继续租用,按房管部门规定的时价收租。
(五)原长期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作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该房产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90%资金用于该企业职工补偿金。
(六)产权转让(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不足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于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购买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转移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及附加,可按《关于加快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决定》(阳府〔2003〕76号)的规定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附加(经批准,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受让单位,可享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但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费;未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的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企业可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改制批文直接到当地财税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
(八)加大工商、税务、房地产部门政策扶持力度。改制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在有效期内按国家规定办理确定手续;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期满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至期满;企业整体转让后(含破产企业受让者),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总人数85%以上的,新企业缴纳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连续两年无偿拨付给新企业,支持新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