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应计发至哺乳期满之日,并按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时应及时进行工伤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按《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的职工,也要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
(五)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购买15年医疗保险费用,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
1、离休干部的安置按照《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办〔2004〕23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向老干部局和社保部门交足规定的费用(含活动经费),不再另行发放补助。如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可由市财政统筹解决。改制企业按规定向老干部局缴费后,离休干部移交老干部局统一管理。
2、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5年,缴费金额为:市直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按社保缴费工资标准)×8.5%×12(月)×15(年)×人数。如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可由市财政从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解决。企业改制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界定,以市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方案的日期,作为缴费截止日期。
3、改制企业按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规定办理,以加快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改制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如仍有净资产的可按退休人员人均1000元的标准提留安置费用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