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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三)改制企业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企业在产权改革时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和房屋过户手续时,对土地、房屋不再重新评估,只收取企业产权变更手续工本费。如需重新丈量,也只收工本费。
  (五)根据《关于加快我市企业改革的决定》(阳府〔1998〕16号)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由企业内部职工注资参股的国有企业改制,原从企业存量资产中划出适当比例量化给企业工会和内部职工的量化股仍属国有资产,工会和职工只享受分红权,没有处置权,不得转让、馈赠和继承。企业改制时,该部分量化股作为国有产权一并出让。
  (六)严禁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擅自处置资产,违者按违规违纪论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妥善安置好国有企业职工
  (一)国有企业改革转制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政策规定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依章办理退休手续。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限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截止日期是以企业改革方案批准日为截止日期;实施破产的企业则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截止日期。
  2、企业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3、改制企业要把职工的工龄和补偿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方能发放,发放前需把补偿人员的工龄和补偿金额向职工公布。
  4、经济补偿金按以下两种计算标准计算:(1)对经济效益较好、资产变现能力较强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企业经营者年终经营成果奖除外)。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发。(2)对困难企业改制的经济补偿办法:一是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经济补偿办法由企业按本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情况制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对于无资产收益、改制资金需要政府补贴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企业停产当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但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月的补偿标准。二是对未能一次性付清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分期按三年支付的办法解决,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完欠缴的社保费和失业保险费,支付第一期补偿金,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让职工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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