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指导、协调、督促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职工补偿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按核定标准直接发放到职工本人。困难企业需分期支付补偿金的,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和方式
(一)转让原则。
1、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做到有利于发展生产、做大做强企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职工重新就业。
2、市直国有小企业产(股)权转让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产(股)权转让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3、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转让方式。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优先考虑战略合作伙伴。企业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4、鼓励中小企业经营班子或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企业的产(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如企业经营班子或企业内部职工竞价购买企业整体产权, 购买企业产权后继续生产经营,并按竞买价一次付款的,可享受减付10%的价格优惠。职工补偿金可以抵顶产权出让金。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执行。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国有企业产(股)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帐外资产等)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含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市工交、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属下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必须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鼓励外地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市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工作。评估报告书须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方能生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行清产核资时,必须如实报告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帐内帐外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状况。改制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凡主动清查上报、及时入帐的,不予追究违纪责任;凡是瞒报、私分、转移或违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被清查出来的企业帐外资产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