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完善和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成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者选择、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出资人权益。被监管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国资监管职能,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和统一。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国资委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国资委抓好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加快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重点抓好企业财务监管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动态监测、会计核算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内部审计等基本工作制度,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监控制度,加强对企业投资、担保、抵押等行为的监管,严禁企业参与外汇、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机性交易,强化对出资人财务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任(聘)免直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调整。正确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各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审计、跟踪监管体系和工资收入分配的正常增长激励机制,控制工资成本过快增长。加强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产的收益,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积极探索建立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制度。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与报批。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企业和部门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企业编制本企业的改革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审核,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报市国企改革办公室,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政府授权经营公司的改革方案,由市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指导制定,再报市国企改革办公室,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审核及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报市国企改革办公室,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