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沈民[2007]150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社会团体,各区、县(市)民政局、监察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2007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现将全市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如下:
(一)社会团体自查:从2008年元月1日至2008年元月31日。社会团体要按《通知》要求召开理事会,主要围绕政会分开、财务管理、换届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业务主管单位要按《通知》要求签署审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民政部门结合社团自检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对《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审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验收: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末。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所属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监察局。并通过对社会团体评估方式进行验收。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政部要求,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并将社会团体合格、整改、撤销等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