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换届选举制度。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连续5年没有换届或没有按规定换届的,应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换届。换届应在省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社会团体原理事会和负责人主持换届期间工作,直至新一届理事会和负责人产生。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后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应具有地域与行业代表性。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民主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对象是2007年10月31日以前登记的全省各类社会团体。此次清理整顿与社会团体2007年度年检结合,按照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于2008年末前完成。
(一)部署准备(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本《通知》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所属社会团体传达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清理整顿。
(二)社会团体自检(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部署,召开理事会,开展自查,认真梳理社会团体政会分开、财务管理、换届制度等情况,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于2008年4月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提交的《报告书》和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报告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变更等事项的,还要提出变更、核准、备案的初审意见,再由社会团体将此表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未参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应说明原因。社会团体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社会团体做好清算和善后工作。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民政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的自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审核、核查,涉及变更、处罚、注销等相关事项的,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