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任务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一是机构分设。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二是人员分离。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号)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08年4月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三是职能分开。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关于“结合贯彻
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要求,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四是资产分开。业务主管单位与所属社会团体应明晰资产产权关系。社会团体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一是单独设立账户。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单独建立财务账目。二是健全财务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电算化。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要分开。社会团体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三是规范会费收取制度。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会团体,或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