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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
(辽民函[2007]81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各市民政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软环境建设调研组提出的软环境建设问题及对策的通知》(辽政督〔2007〕68号)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监察厅决定,开展对全省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辽宁和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是完善我省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3、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协会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严把关。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撤销、注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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