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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促进就业法》和《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公平就业的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毕业生或者提高对女毕业生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毕业生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毕业生。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毕业生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扣押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毕业生收取各种抵押金。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单位的管理,对按照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见习单位,市人事局继续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2008年申报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沈人发【2006】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见习单位的相关手续。2008年,将再发展100家就业见习单位,全市见习单位数量达到300家左右。为不低于2000名未就业毕业生推荐就业见习岗位。保证每名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得到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作标准的生活补贴。定期统计、汇总、发布各区县(市)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情况。

  四、加大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工作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要求,积极落实我市不低于1000万元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对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为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营造优质环境,提高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成功率。2008年,力争帮助不低于100名申请创业的毕业生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不低于1000名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切实将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充分利用沈阳人事编制网、中国沈阳人才网等网站,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政策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确保供求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托人才服务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地区之间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的沟通。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有效发挥网络招聘在毕业生求职择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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